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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小港红联
联系电话:
0574—86155210
邮编:3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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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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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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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生计划包括干部培训需求预测、拟制计划和上报核对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边防部队干部缺编、生源情况及学校培训能力,合理拟制年度招生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二条 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经公安部商教育部下发后,于每年四月底前填报生源计划,与各招生省市高招办计划部门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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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人员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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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招生人员条件:必须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扎实,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交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身体健康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员。
第十四条招生人员选拔办法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招生人员职责:
(一)自觉参加招生业务培训班,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政策和丈件,明确任务,严格遵守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到达招生地点,及时有效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三)招生期间,坚持与学校招生办公室的经常性联络和汇报请示工作,非权力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四)严格掌握条件,坚持择优录取,保证新生质量,做到包招包退,负责到底,对学校和考生负责。
(五)录取时,对考生档案必须仔细查阅、清点、签收,严格按手续办事,并做好录取后的善后工作。
(六)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七)严格遵守《保密守则》,防止泄露国家和部队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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