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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小港红联 
联系电话:
0574—86155210 
邮编:315801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招生制度的改革,进尸步完善我校招生制度,做好我校招生工作,保证公安边防部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院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招收全国边防部队报考我校的士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是选拔培养公安边防部队生长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工作。必须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
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需培训、训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招收士兵学员,在逐级选拔的基础上,实行军事技能考核和全国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统一的文化科目招生考试:招收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员,从参加全国普
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学生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我校的招生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训练部、校务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细则如果出现与当年教育部、公安部招生规定不—致的,以教育部和公安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招生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全权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对学校负责;主要职能是依据招生的政策规定,对招生工作实行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承办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招生办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政治部、训练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干部处、门诊部等处室有关同志组成。招生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干部处,日常工作由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规定,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适时拟制我校的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边防部队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
    (三)组织招收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
    (四)负责与公安部政治部、全国各省、市、 自治区招生机构的经常性生联系,适时做好招生宣传。
    (五)培训和派遣招生上作人员,组织审核录取部队战士考生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的工作,配合公安部政治部或自行组织做好入学新生的复查复试工作。
    (六)做好迎接新学员入学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向学校首长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招生方面的有关情况(八)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检查招生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情况;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九)总结招生工作经验,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并向公安部政治部上报招生工作统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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