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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小港红联
联系电话:
0574—86155210
邮编:3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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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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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管理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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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按本、专科毕业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机关工作。
(二)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公安专业奖学金。
四、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学生的办法招生。
五、组织领导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与公安院校联合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和处理招生遗留问题。经协商,招生院校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其代招学生。参加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其他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违反本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之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附件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政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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